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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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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解政策《鹤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一、制定《措施》的目的性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在全面落实中央、省、江门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若干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帮扶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二、制定《措施》的依据

  全面落实中央、省、江门市相关支持政策,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扶持政策措施,按照对同一个项目各级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原则遵照执行,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从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

  三、《措施》的主要内容

  《措施》分两大点,合共12条。

  (一)全面落实中央、省和江门市相关政策,按照对同一个项目各级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原则遵照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我市扶持企业力度。1.降低水电气价格;2.支持企业购买新冠肺炎保险;3.支持企业组织包车接员工返鹤返岗;4.支持跨境电商清关中心运营;5.保障外贸企业及时复工;6.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7.发放援企稳岗人才补贴;8.鼓励通过多途径招录新员工;9.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在我市建立实习基地;10.减轻企业租金负担;11.降低融资成本;12.稳定企业贷款。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本《措施》于2020年2月17日向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市人社局提出意见7条,采纳7条;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2条,采纳2条;市委组织部提出修改意见2条,采纳2条;市司法局提出意见2条,采纳2条。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资产办、鹤山海关、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分局没有提出修改意见。2月18日,由李健中常委召集各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措施》进行研究讨论,现场征集各部门意见后再次修改形成此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