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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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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以及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8年6月20日、8月22日分别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强调“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8月20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鹤在主持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提高财税政策支持精准度,做好税费减免、融资担保等工作”;

省政府也于2015年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其中第四条明确“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第八条“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试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资金池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此外,省银监会相继印发《关于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银监【2015】31号)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粤银监【2015】37号)等文件。

今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其中,第四大点: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明确“鼓励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服务”。

 

 

 

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