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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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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1.《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3.《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4.《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分七章四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

1.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2.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4.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5.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按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7.政府存量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拥有的各类在租和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改造成的公共租赁住房;

8.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配有厕所、洗浴间、阳台等。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我市中等偏向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外来务工人员;

4、环卫工人;

5、部分学校的教师。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另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5年内;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本市城镇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4)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居民户籍。

3.具备下列第(1)或第(2)所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需已连续在沙坪城区工作5年以上,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②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③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2)申请非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②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环卫工人:

(1)申请人属于我市一线环卫工人;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五)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公租房所属房管所提交申请→房管所受理、初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镇政府(街道办)和社区等单位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六)需要提交资料

申请人需要递交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房产、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按一定比例下调,最高不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80%。

特困家庭、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可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给予租金核减。目前特困家庭按照公租房租金的10%收取;低保户按照公租房租金的20%收取,低保家庭中有孤、老、病、残成员的按照公租房租金的10%收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租房租金的50%收取。

(八)合同期限

3年

(九)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标准的;

2.购买、受赠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的;

3.承租人调离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4.以环卫工人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现已离职的;

5.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