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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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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政策图解

JMBG2021039

江人社发〔202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9日

  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归国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归国人员〔包括中国国籍(含港、澳、台)和原中国国籍人员〕: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条 申报本办法资助的留学归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第四条 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已落户项目和意向落户项目。已落户项目是指留学归国人员已带项目落地我市且正在我市创业(以下统称“已落户创业项目”),或者留学归国人员全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具体项目研究,开展技术创新(以下统称“已落户创新项目”)。意向落户项目是指留学归国人员有意向带项目到我市创业。

  (一)已落户创业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归国人员所创办的企业已在我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且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下同);

  2.留学归国人员出资额占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二)已落户创新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归国人员已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申报;

  2.留学归国人员为创新项目负责人;

  3.创新项目已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意向落户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留学归国人员签订《项目落户承诺书》,承诺通过评审后1年内(自公示结束次日起计算)完成商事主体登记,且其出资额占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

  第五条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类型分为特别优秀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

  (一)特别优秀项目。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特别突出,市场潜力巨大的参评项目,获得专家评审团全票推荐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江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全方位考察论证。经研究确定提请市政府审议同意后,报江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重点项目。评审得分排名靠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为重点项目:

  1.省级重点攻关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2.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团科学技术领域专家一致认同为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三)优秀项目。评审得分排名靠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为优秀项目:

  1.市级重点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

  2.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团科学技术领域专家一致认同为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启动项目。评审得分排名靠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为启动项目:

  1.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成长性较强;

  2.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团科学技术领域专家一致认同为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第六条资助标准。特别优秀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5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3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20万元。

  第七条资助项目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受理部门等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八条已落户项目由留学归国人员(以下称“申报人”)向其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受理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报;意向落户项目由申报人向意向落户地的受理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报。

  第九条受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申请条件进行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正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7名以上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企业管理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水平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及其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专家评审团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关领域无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实际情况选定。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内申报项目数量情况,评审可设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申报项目数量较多的,先组织书面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序,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入现场评审。申报项目数量较少的,直接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以路演和答辩的形式开展,专家评审团评委根据相关标准独立打分并提出项目资助类型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团评审得分对项目进行排名,结合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量,排名靠前的列为拟资助项目;根据专家评审团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资助类型和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资助类型和资助金额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在相关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已落户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签订三方资助协议。意向落户项目经公示无异议且公示结束后1年内完成商事主体登记的,由商事主体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申报人、商事主体签订三方资助协议。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留学归国人员经我市推荐入选国家、省留学归国人员项目资助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按国家、省资助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同一留学归国人员获得本办法资助后再获得国家、省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留学归国人员已入选创新创业(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等国家、省和市人才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不得申报本办法资助。申报人隐瞒入选国家、省和市人才计划和资助情况申报参评的,评审前发现的,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入选为资助项目的,取消入选资格;获得资助后发现的,申报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经评审的特别优秀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以无偿资助的形式予以资金支持,资助资金拨付到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资助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拨付。资助金额高于50万元的,分两年拨付,评审当年拨付资助总额的60%,次年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拨付40%。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孵化、产品研发、中试投产、聘请技术人员、贷款贴息、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资助资金。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资助项目的使用范围以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受资助项目绩效报告情况,对受资助项目进度、资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核验收。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检查、审核验收情况报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现项目进度绩效目标未达预期或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敦促申报人进行整改。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将审核验收情况报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留学归国人员项目资助和项目配套所需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发现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造假骗取资助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责令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退回资助资金并作出处理,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的资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