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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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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共分二级类目。

一、二级分类详见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以下简称 《 目录 》 )。

二、编排体系

1 .信息内容

关键词简要描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内容。

2 .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信息的发布机构为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获取方式

国土资源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 《 目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鹤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WWW.HESHAN.GOV.CN/ZWGK/XXGK/HSSGTZYJ/)进行查阅。

2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电子信息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 .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实行栏目维护责任制度和信息员发布制度。需公开的信息必须由主管股室、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负责审批,经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方能上网发布,特殊项目需要局领导批准的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发送指定局领导批准;再交由局电脑室信息员发布,局电脑室信息员应在网站后台及时对相应栏目进行信息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

1 .公开范围

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 《 目录 》 ,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等。

2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3 .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办文窗口领取,也可在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厅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办文窗口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4 .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及《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关联性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2、登记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7)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四、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本指南自 2018 年 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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