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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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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不予行政处罚情节法律依据备注
1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