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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秋福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白水带村民委员会麻竹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10130012号,面积95.8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塘,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秋福(已故)
申请人:潘玉莲、潘维桂、潘维富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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