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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次生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民委员会沙中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07040008号,面积66.2平方米,东至:艺养,南至:伙强,西至:新耀,北至:球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文炽生(与“文次生”同属一人)
代理人:文勇明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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