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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金屋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06)第001536号,面积78.4平方米,东至:李镜波,南至:后山,西至:李建明,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建辉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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