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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文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连村民委员会连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总字第78273号,面积68平方米,东至:伟光,南至:晒场,西至:队址,北至: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伟文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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