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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送玲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民委员会上排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75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余新住宅,西至:空地,北至:余贵良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送灵(与“余送玲”同属一人)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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