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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嫦好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民委员会平昇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沙)第13110104号总字第09492号,面积109.2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大巷,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嫦好(已故)
申请人:招伟雄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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