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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民委员会平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100259号总字第71536号,面积84.4平方米,东至:根维,南至:贻势,西至:自能,北至:自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美(已故)
申请人:凌自安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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