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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有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漱云村民委员会塘湖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字第05030067号,面积52.5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有光(已故)
申请人:邓建文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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