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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回仔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上沙村民委员会大坑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宅)第98309号,面积90.9平方米,东至:梁景云,南至:山地,西至:山地,北至:回仔、树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回仔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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