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6〕0154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号 | 备注 |
1 | 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 440784001012GB03618F00010080 |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南路294号,经华路399、405号202 | 鹤山市不动产权证书 | 粤(2020)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56147号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3日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