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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荣仔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上沙村民委员会欧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04020027号,面积73.5平方米,东至:温齐,南至:三兴,西至:国建,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国荣(与“温荣仔”同属一人)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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