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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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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强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委员会莲塘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12)第000508号,面积73.5平方米,东至:与郑国才共墙,南至:郑志强,西至:郑志明,北至:林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国强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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