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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李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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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尚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民委员会沙田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27平方米,东至:李尚,南至:文祯,西至:发全,北至:林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尚(已故)

申请人:林月樱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