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6〕0117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号 | 备注 |
1 | 鹤山市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784001012GB01333F00010021 | 鹤山市沙坪文明苑115号801房 | 鹤山市房地产权属资料审核认定书 | 鹤山第0006685号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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