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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茅坪经济合作社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鹤集有(2012)第0409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茅坪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刘升龙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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