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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长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民委员会提山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72.5平方米,东至:公路,南至:公路,西至:树长,北至:建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树长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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