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6〕0089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号 | 备注 |
1 | 鹤山市骏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784001014GB02321F00010260 | 鹤山市沙坪街道骏景湾豪庭3号2303房 | 鹤山市不动产权属说明书 | 粤(2019)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339号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