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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春喜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民委员会七九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1050061号总字第22725号,面积14平方米,东至:子建,南至:景宋,西至:大路,北至:伟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春喜(已故)
申请人:李佩玲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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