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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门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五福村民委员会石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14040170-2号,面积54.3平方米,东至:福炽,南至:国联,西至:长之,北至:兆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国门(已故)
申请人:梁兆煊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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