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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明、陈汉强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裕民路新升苑31座117号101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国用(市)字第950107号总字第05599号、鹤国用(市)字第950108号总字第0560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汉明、陈汉强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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