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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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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兆伦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石路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40005号总字第30945号,面积40.5平方米,东至:地,南至:地,西至:地,北至: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兆伦(已故)
申请人:任志成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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