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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双合镇双合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221.9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人:李达明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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