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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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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胜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排银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88)第01010633号,面积127.7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后山,西至:李健胜,北至:李锦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健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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