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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宅梧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环镇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国用(2008)第00042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
代理人:罗嘉琪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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