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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平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石路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40069号总字第31009号,面积52.5平方米,东至:栢金,南至:金玉,西至:汝啓,北至:其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利平(已故)
申请人:任志成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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