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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镇镇南村民委员会始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06)第001478号,面积96.75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巧华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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