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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共和镇恒光农场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泮坑村委会的《林权证》,证号:鹤林证字(2009)第84100187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共和镇恒光农场
代理人:林永强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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