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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文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选田村民委员会云书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宅)第09030020号,面积69平方米,东至:公路,南至:栋挥,西至:塘边,北至:水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惠文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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