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芳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街小范村民委员会龙田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集用(2009)第000747号,面积108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锦芳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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