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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洪兴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民委员会南塘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100平方米,东至:仕球,南至:吉祥,西至:四楼,北至:加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洪兴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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