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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月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南洞村民委员会松咀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04090070号总字第55750号,面积201.6平方米,东至:新发,南至:李枚英,西至:撒屋,北至:建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月安(已故)
申请人:肖艳花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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