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炳森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民委员会九二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0020082号总字第62327号,面积219.6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路,西至:天送,北至:后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炳森(已故)
申请人:郭亦辉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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