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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伦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大塘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90153号总字第31799号,面积65.8平方米,东至:顺荣,南至:庆荣,西至:路,北至: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伦辉(已故)
申请人:李沃新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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