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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5〕0257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号
备注
1
陈少莲
440784001023GB00634
鹤山市沙坪街道银业雁山城翠湖居一街3号
鹤山市房地产权属资料审核认定书
鹤山第0030635号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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