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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彬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民委员会沙田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33.4平方米,东至:林润,南至:公房,西至:能滚,北至:林锦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锦彬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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