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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友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新民村民委员会长坊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共)第090511-1号,总字第700960号,面积145.6平方米,东至:仕球,南至:晃庭,西至:新泉,北至:容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新友(已故)
申请人:郑国超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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