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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日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市口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第01010853号,面积61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鱼场,北至:冼权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冼日光(已故)
申请人:冼永财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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