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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林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民委员会深巷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城)总字第0629号,面积25平方米,东至:炳林,南至:温志,西至:温志,北至:炳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炳林(已故)
申请人:陈耀堂、陈美娟、陈美珍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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