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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子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五福村民委员会元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14050078号总字第26671号,面积56.1平方米,东至:子全,南至:玉爱,西至:国宁,北至:子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子华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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