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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持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民委员会桂坑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2070062号总字第61997号,面积237.7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维池(与“黄维持”同属一人)
代理人:黄建龙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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