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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七莲村民委员会水口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15010085号总字第26815号,面积79平方米,东至:路,南至:井头,西至:福其,北至:兆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兆明(已故)
申请人:李宝其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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