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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七莲村民委员会蟠龙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72.3平方米,东至:田边,南至:路边,西至:田边,北至:田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兆光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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