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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辉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七莲村民委员会水口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15010123号,面积59.9平方米,东至:水圳,南至:耀华,西至:珍辉,北至:水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振辉(已故)
申请人:李仰明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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