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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田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元和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字(88)第0103068号,面积29.5平方米,东至:远捷,南至:社蛮,西至:锡福,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福田(已故)
申请人:刘二桂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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